南昌市复兴外国语学校

江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章程 (草案)

发布日期:2020-10-15 发布人:南昌复兴学校 浏览量:3477



南昌市新建城江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昌市新建城江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简称:江西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英文表述为 The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Attached to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祥云大道与昌西大道交汇处。

第三条   本校举办者为江西致远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师范大学为本校的受委托办学方,对本校办学进行指导和教学管理。

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保证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本校是一所开展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南昌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第五条   本校依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具体招生范围和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及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   办学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先进理念为指导,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德为先,立德树人,加强德育建设;以人为本,育人成才,尊重个性发展;立足中华,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启航,培养具有扎实中华情怀根基、宽阔国际视野胸怀、担负民族复兴重任、创造世界和谐美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目标:建设江西一流、海内外知名的国际化名校,推动江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第八条   办学特色:以培养学生“做中华优秀儿女,为世界美好奉献”为宗旨和定位,坚持精、大、强、优的办学思路,实行小班化教学,突出“国文、外语、科技、体育”特色,形成人文底蕴深厚、德育工作突出、办学成绩优异、办学特色鲜明、富有现代气息与国际品质的良好办学风貌,把学生培养成道德品质高尚、外语水平拔尖、综合素质优异、身心体格强健、学习能力突出、文化底蕴深厚的复合型人才,为学生美好人生发展奠基。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设置课程、使用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家长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主动加强与社会、家庭的联系沟通,努力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和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7人,分别由举办者代表(3人)、受委托办学方代表(3,含教职工代表1)、校长(1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理事会任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建立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等重要管理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运行体系;

(七)确定学校人员基本编制、薪酬体系及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的重大事项,理事会在进行决策前应事先征求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意见,并获得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受委托办学方提名,商举办者产生,会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检查各项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二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通过。理事会研究涉及理事个人利益相关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长审定签发,抄送举办者、受委托办学方和学校。理事会的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后,由理事会指定的记录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学校内部机构组成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由受委托办学方提名,商举办者同意后,学校理事会研究聘任,每个聘期3。受委托办学方应提前半年进行校长提名人选的遴选工作,受委托办学方经与举办者多次协商无法达成校长提名人选一致时,受委托办学方可指派代理校长临时履行校长职能。

行政、业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学校理事会研究聘任,每个聘期3年。校长须与受委托方签订聘任协议,副校长须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聘期结束后自动解聘,需要连任的履行续聘手续

受委托办学方、学校理事会根据聘用协议书对校长、副校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由受委托办学方和学校理事会提出解聘意见。

对在任期间出现事关办学方向、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学校声誉、应急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受委托办学方在征得举办方同意后有权随时提名解聘校长、副校长职务,并指派代理校长、副校长临时履行校长、副校长职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江西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基层党组织,组织关系隶属江西师范大学党委,基层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在学校管理层党员干部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校长可兼任书记。

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认真履行保证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重大决策、加强党的建设等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学校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学校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内部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和主要科室、年段教学负责人等组成,其中副书记由举办方委派。校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决定;

(二)部署落实学校理事会的决策和决议;

(三)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

(四)研究决定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执行其他重要事项。

每周行政例会是学校部署开展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的主要形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每周行政例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薪酬分配方案,教职工职称评聘规定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学校理事会备案后由校长聘任。

各内部组织机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做好疫情防控、健康保障、周边环境治安工作,严格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其职责为: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   凡被学校录取或按规定程序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和班级管理,评议学校的管理服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享有申诉权,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准则;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学校组成的各项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设立奖助学金,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建立以岗定薪、优劳优酬的薪酬体系和标准。学校薪酬体系和标准经校务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定后报举办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鼓励并积极促进教职工的专业成长;根据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坚持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辞退、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根据学校人事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一定处分,情节严重的进行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执行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岗位职责和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非重大特殊原因不在教育循环运行周期内离职;

(三)积极参加进修培训,注重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践行以生为本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校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南昌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协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   学校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作为学校开办资金。

举办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并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学校在存续期间,举办者保证足够办学资金,确保学校正常办学运转,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资产不得用于为他人作担保,学校的积累经费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四十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开办资金、学费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社会和校友捐赠以及政府奖励、资助、补助等。

第四十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应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账目,落实管理责任制度,定期清算盘点,加强统筹调配,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止资产闲置浪费。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通过合格验收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   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依章向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和举办者批准后执行。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由举办者和学委派,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依规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的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学校的办学发展。学校收益出现盈余时,由举办方依法依规决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用途。

第四十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除有明确规定和约定外,学校依法取得的政府奖励、补贴、补助,获得的各类基金资助、捐赠经费等,主要用于办学条件改善和办学质量提升。

第四十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教育、财税、物价等部门,以及学校理事会的检查、监督,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学校出现重大资产和财务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理事会。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学校理事会审议,报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备案,在学校教代会上报告。

   学校租赁江西致远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场所场地和设施设备开展办学活动。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学校因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同意批复后,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同意批复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   学校未自行取消办学前,举办者无权取缔其办学、收回财产。学校终止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同意批复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第五十   学校终止后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继续就学,并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学校与其他个人、组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应付款项或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等;

(四)偿还其他债务;

(五)返还举办者的出资。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   校训、校风、校徽、校歌由学校依程序确定后另行发布。

第五十   本章程于2020年9月15日经举办者研究通过,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研究通过并报举办者和受委托办学方同意批复后,报南昌市教育局核准登记。

第五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   本章程自南昌市教育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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